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金额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3)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

  (4)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2)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自2025年1月1日起,劳动者以在职人员身份每年可申请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实施。

  (二)本通知实施前12个月内颁发但未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本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劳动者可凭发布之日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三)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外,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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